南京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

2014-10-22

南京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

        第一条  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,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与丢失,维护仪器设备完整、安全和有效使用,制定本办法。

        第二条  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事故时,必须立即报告有关人员,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,院(系)、室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,填写“南京理工大学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报批表”(一式二份),上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。

        第三条  对单价在200元以上的“两用”仪器设备,如:照相机、收录机、吸尘器等丢失、损坏要严格计价赔偿,一般应按实际价值的50-90%赔偿。

        第四条  除“两用”仪器设备外,对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应按:

    (一)损坏、丢失零配件的,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;

    (二)部分损坏可以修复的,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;

    (三)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,但尚能使用的,按其质量变化程度,酌计损失价值;

    (四)损坏、丢失的仪器设备,按新旧程度合理折价。

        第五条  凡因局部损坏或丢失使仪器设备报废者,按整体折旧后的价格赔偿,其赔偿比例如下:

    (一)一次损失价值500元以下者,按价值的15%赔偿;其赔偿额由实验室主任批准,并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。

    (二)一次损失价值在5005000元之间者,按价值20%赔偿;其赔偿额由院(系)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。

    (三)一次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者,作专案处理;其赔偿额由院(系)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定,报主管校长批准实施。

        第六条  丢失、损坏责任人不只一人者,应分清主次,合理分担赔偿款。

        第七条  确定赔偿处理后,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,超过期限,则加重赔偿。若一次赔偿经济上确有困难,学生须经班主任核实同意,院(系)及校主管单位批准,可以减免或延至毕业后偿还;教职工须经实验室主任核实同意,单位主管领导及校主管单位批准,可以在工资中分期偿还。

         第八条  赔偿款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处,作为学校仪器设备更新、维修的费用。

        第九条  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,除按规定赔偿外,应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应予通报或行政处分,有意破坏的应追究法律责任。

        第十条      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解释。

       第十一条  本办法自200871起施行。原颁布施行的《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》同时废止。